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5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乙○○ (送達處所:屏東縣里港鄉載興村110之31號)
- 被上訴人
-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8,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