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聲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宿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宿舍事件,經本院96年度屏簡字第201 號、本院96年度簡抗字第8 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地政規費新臺幣60元,非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95 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F0~T48fk;┌─────────┬────────────┬──────────────┐│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210 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戶政規費 │ 40 元 │ │├─────────┼────────────┼──────────────┤│合 計│ 2,250 元 │應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