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2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宿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亦有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人對此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6年10月2 日裁定抗告駁回,該裁定並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迄今均未補納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按,揆之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