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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5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5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明美

上列上訴人與黃世明間因99年度屏小字第547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54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