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他字第6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他字第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和解成立而終結,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零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又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99年度屏簡字第19號),業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上開事件,業經兩造和解,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查: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5,300 元 ,應徵一審裁判費3,310 元,因兩造和解應退裁判費三分之二,為求訴訟經濟,以補繳裁判費用三分之一計算,即1,103 元(3310÷3=1103.3333 元,小數點以下不計)。本院依職權裁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他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