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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6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65號

原告
國桓室內裝修有現公司
代表人
蔡雲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 條規定,起訴狀中應陳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臚列「新竹市警察局」為被告、「陳耀南」為機關代表人,惟新竹市警察局僅係舉發機關,其所做成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不具有裁決之效力,是原告誤列該機關及其代表人為被告及機關代表人,容有未洽,應予更正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地址;其次,原告起訴狀請求撤銷之交通裁決字號記載為「105 年3 月31日竹市警交字第E35G16621 號」,惟該字號為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不具有裁決之效力,是原告誤列其為撤銷之行政處分,容有未洽,應予更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地址及請求撤銷之裁決書正確日期及字號,且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及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6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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