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57 條
- 1.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應為之聲明。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行政法院。 九、年、月、日。
- 2.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3.當事人書狀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 4.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其適用範圍、程序、效力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5.當事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前項辦法為之者,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 6.其他訴訟關係人亦得以科技設備將訴訟文書傳送於行政法院,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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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九款事項,欠缺須補正,補正期間訴訟時效不停止。
Q · 告政府的狀紙一定要照固定格式寫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書狀須記載九款事項:當事人姓名住所、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為之聲明、事實與法律陳述、證據、附屬文件件數、行政法院、年月日。少一款行政法院會命補正,最常被卡的是「應為之聲明」沒寫清楚訴訟類型。第三項另授權司法院訂格式規則,不符可拒收;第四項規定科技設備傳送未依辦法者不生提出效力。
白話解讀
打行政訴訟跟告政府機關的第一步,不是站在法庭上慷慨陳詞,是寫一份「書狀」。這條告訴你這份書狀必須長什麼樣子:誰告誰、要求什麼、為什麼、證據是什麼,九項一個都不能少。聽起來像填表格,但實務上就是一道過濾器:很多人辛辛苦苦寫了十幾頁陳情,結果連「應為之聲明」(你到底要法院做什麼)都沒寫清楚,書狀被退回來補正。補正期間訴訟時效不會停,30 天的訴願期限走完了你還在補書狀,案子就死在程序上,連法官的臉都沒見到。2022 年修法後還多了一個新狀況:你用線上系統傳書狀,沒照司法院的辦法做,「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等於沒交。這條看似乏味的程式規定,是你進入行政訴訟戰場的入場券檢查口。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57條為行政訴訟書狀的形式要件規範,列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的九款必要事項,並授權司法院訂定書狀格式規則與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構成當事人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形式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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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不會寫書狀,可以用言詞跟書記官說嗎?▾
本條第一項要求書狀原則上須書面。但行政訴訟法第60條開了小門:言詞辯論之外,部分聲明或陳述可在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並作筆錄。但起訴本身仍須書面,不能直接口頭起訴。許多縣市的法律扶助資源提供免費書狀撰寫協助,比自己摸索快。
Q2司法院的電子訴訟平台怎麼用才不會出包?▾
三個關鍵:以自然人或律師憑證登入、在系統內以指定格式上傳(不是 email 附件)、收到系統回傳的收件憑證。第四項明定未依辦法傳送不生提出效力,憑證與收件編號是救命符。第一次使用務必在期限前至少三天測試,避免憑證過期。
Q3書狀格式錯了,法院真的會拒絕收嗎?▾
第三項授權司法院訂書狀格式規則,並明文未依規則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提出。實務上多數法院會先命補正,但也有直接拒收的案例。重點是補正期間訴訟時效照走。照司法院官方書狀範本填寫是最安全的做法。
Q4行政訴訟書狀要寫哪九項?▾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為之聲明、事實與法律陳述、證據、附屬文件件數、行政法院、年月日。
Q5應為之聲明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請求法院為特定裁判的明確主張,行政訴訟須對應撤銷、課予義務或給付類型。
Q6書狀補正是什麼?▾
書狀欠缺法定要件時法院定期命補充更正,補正期間訴訟時效不中斷。
Q7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是什麼?▾
以電子訴訟平台等向法院傳送書狀,須依司法院辦法為之,否則不生提出效力。
Q8行政訴訟書狀怎麼寫?▾
先確認當事人與機關全名 → 寫明對應訴訟類型的聲明 → 陳述事實法律 → 編列證據附件 → 補管轄法院與年月日,用司法院官方格式。
Q9應為之聲明怎麼寫才對?▾
撤銷之訴寫請求撤銷處分、課予義務之訴寫請求命機關作成處分、給付之訴寫請求給付金額。
Q10電子訴訟平台怎麼遞狀才有效?▾
憑證登入、在系統內依指定格式上傳、取得系統回傳收件編號,email 附件無效。
Q11書狀被命補正怎麼辦?▾
在法院指定期限內補齊欠缺要件,同步注意起訴期限因補正期間時效不停而可能逼近。
Q12行政訴訟書狀 vs 民事訴訟書狀差在哪?▾
兩者格式規則不同,行政訴訟須用司法院行政訴訟書狀格式,套用民事格式可能被拒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聲明寫法 | 適用情境 |
|---|---|---|
| 撤銷之訴 | 請求撤銷某處分(及訴願決定) | 已收到違法行政處分要打掉 |
| 課予義務之訴 | 請求命機關作成某特定處分 | 申請被駁回或機關怠為處分 |
| 給付之訴 | 請求機關給付某金額或為某行為 | 請求公法上金錢或非處分性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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