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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2. 依法規以科技設備傳送前項書狀者,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同。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應簽名或蓋章之訴訟文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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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vincentyu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簽名或蓋章,二則一。科技傳送等於簽名重現。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