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59 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至121條,將書狀引用文書、繕本份數、真實性爭執、補正命令等規則整批適用於行政訴訟。
Q · 行政訴訟的書狀細節規定在哪裡?
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行政訴訟書狀的引用文書方式、繕本及附件份數、文書原本提出與真實性爭執、書狀缺失補正命令,全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至第121條。也就是說,當你在行政訴訟法裡找不到書狀細節的答案,不代表沒有規定,而是規定被整批搬到民事訴訟法那四條去了。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民事訴訟法第118條到第121條的規定,在這節準用」。看起來無聊,但它做了一件事——把民事訴訟的書狀規則整批搬進行政訴訟。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寫?因為民事訴訟法把書狀的引用文書(你引用對方的契約、判決書要怎麼附)、外文文書翻譯、文書真實性爭執、書狀繕本送達這些細節都寫得很清楚,與其在行政訴訟法重複一遍,不如直接準用。對你來說的實際影響是:當你遇到行政訴訟書狀的細節問題(例如「我引用的文書要附幾份?」「外文文件要翻譯嗎?」),答案不在行政訴訟法裡,而在民事訴訟法第118-121條。這條是一個指路牌,告訴你正確的查詢方向。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59條為準用(指引)性規範,將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至第121條關於書狀的技術性規定,整批適用於行政訴訟程序,避免重複立法。所準用的內容涵蓋書狀引用文書的方式、繕本與附件份數、文書原本提出及真實性爭執處理、以及書狀缺失的補正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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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行政訴訟法要準用民事訴訟法?兩個訴訟不是不同嗎?▾
因為訴訟程序的很多技術性規定(書狀格式、送達、文書真實性爭執)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本質相同,與其重複立法不如準用。這也是為什麼民國98年新增部分準用範圍、110年又調整刪除,整個準用體系是動態的。內行人提示:學行政訴訟法的人,民事訴訟法的書狀章節是必讀的,兩者綁在一起。
Q2民事訴訟法第118到121條到底規範什麼?▾
第118條規範書狀引用文書的方式、第119條規範書狀繕本及附件份數(按應送達他造人數加一份給法院)、第120條規範文書原本提出及真實性爭執處理、第121條規範書狀缺失時審判長的補正命令。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常用第119條的繕本份數規定,被告機關有兩個獨立代表時就要備兩份,算錯會被退件。
Q3行政訴訟法沒寫的就代表沒這個規定嗎?▾
錯。行政訴訟法大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9條只是其中一例。看不到規定不代表沒規定,而是規定在隔壁那本法。內行人提示:法律新手最常犯的錯就是只看一部法律就下結論,遇到『準用』兩字一定要追到被準用的條文。
Q4行政訴訟法第59條是什麼?▾
一條準用條款,把民事訴訟法第118到121條的書狀規則整批適用於行政訴訟,是告訴你『答案在哪裡』的指路牌。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就性質相同的事項,指定比照適用其他條文,避免重複立法。讀到『準用』就要去查被準用的條文。
Q6民訴第118到121條規範什麼?▾
118條引用文書方式、119條繕本及附件份數、120條文書原本與真實性爭執、121條書狀缺失補正命令。
Q7準用和直接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比照』另一部法律,性質不合處可作必要調整;直接適用則完全照搬。準用保留了行政訴訟自身特性的彈性。
Q8行政訴訟書狀要附幾份繕本?▾
依準用民訴第119條,按應送達的他造人數備妥繕本,被告機關有兩個獨立代表就要兩份,另加一份給法院。
Q9行政訴訟引用外文文件怎麼處理?▾
依準用民訴第118、119條,引用文書應添具繕本或影本,外文文書通常須附中文譯本,否則可能被命補正。
Q10書狀有缺漏會被直接駁回嗎?▾
不會。依準用民訴第121條,審判長會先命補正,補正後程序繼續進行,不是一漏就駁回。
Q11怎麼查行政訴訟法裡找不到的書狀規定?▾
看到『準用』兩字就停下,跳到被準用的民訴第118-121條逐條讀,再回填到你的案件。
Q12行政訴訟法第59條 vs 第94條準用差在哪?▾
兩條都是準用條款,但準用的對象與適用節次不同,第59條專指書狀的民訴118-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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