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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1060010055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公告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關於智慧財產及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部分之服務事項(原司法院 104.06.05 院台資一字第 1040015371 號公告自 106 年 5月 2 日起停止適用)(原司法院 104.08.31 院台資一字第 1040023488 號公告自 106 年 5月 2 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公告本院「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智慧財產及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部分)」服務。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83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及第153 條之 1 第 2 項、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

公告事項:一、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網址: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 ,下稱本平台),自民國 106 年 5 月 2 日起提供下列事件之書狀傳送服務:

(一)最高行政法院之智慧財產及稅務行政訴訟事件。

(二)智慧財產法院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

(三)高等行政法院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

(四)地方行政法院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

二、前項所稱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指以經濟部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被告,經由本平台起訴或聲請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二審行政訴訟事件。三、第一項所稱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係指以稅務機關為被告,經由本平台起訴或聲請因國稅、地方稅核定稅捐處分或其相關裁罰處分所生之第一、二審行政訴訟事件。但不包含逕提訴願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

四、關於第一項行政訴訟事件,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及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但下列書狀不得使用本平台傳送:

(一)有關營業秘密之書狀或證據。

(二)保全證據、秘密保持命令、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停止執行之聲請。

(三)依法令規定應由非使用本平台之當事人簽章者(如委任書、終止委任狀)。

五、本平台之使用以下列代理人或機關為限:

(一)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所委任之律師、專利師、專利代理人、經濟部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二)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及稅務機關。

六、本平台使用系統登入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須向司法院提出申請,以供辨識、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及驗證文件完整性之用。

七、使用本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本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

八、本院 104 年 6 月 5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40015371 號公告及 104年 8 月 31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40023488 號公告,自 106 年 5月 2 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4 年 6 月 5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40015371 號公告,自 106 年 5 月 2 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4 年 8 月 31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40023488 號公告,自 106 年 5 月 2 日起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7 年 6 月 1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70016338 號公告,自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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