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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60 條(以筆錄代書狀)

  1. 1.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行政法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2. 2.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3. 3.前項筆錄準用第五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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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言詞辯論外的聲明或陳述,除依法須用書狀者外,可在行政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書記官作筆錄並簽名,效力等同書狀。

Q · 打行政訴訟一定要會寫狀子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60條,於言詞辯論外的聲明或陳述,除了法律明定須用書狀者(如起訴、上訴、抗告)外,可以直接到行政法院書記官面前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作筆錄並簽名,效力等同書狀。能用言詞的是訴訟進行中的次要陳述,例如撤回聲請、補充說明、聲請調查證據;開啟程序的核心行為仍須書面。

白話解讀

你以為打行政訴訟一定要會寫狀子?這條告訴你不是。除了「應該用書狀」的特定情形(例如起訴本身),其他訴訟過程中的聲明或陳述可以直接到法院書記官面前用講的,書記官會幫你作筆錄。這對不擅長文字、年長者、行動受限者是一個被嚴重低估的工具。但要注意「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這個前提:起訴必須書面、上訴必須書面、抗告必須書面,這些核心程序行為法律明定要書狀,不能用言詞代替。可以用言詞的是訴訟進行中的次要陳述,例如撤回某項聲明、補充某項說明、聲請調查證據等。這條是訴訟程序對「文字弱勢」者的一道緩衝。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60條為言詞代書狀的程序選擇機制:當事人於言詞辯論外所為之訴訟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使用書狀者外,得於行政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作成筆錄並簽名,並準用書狀相關規定。此制度降低文字能力對訴訟近用權的門檻,是程序形式化與訴訟近用權之間的平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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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用言詞起訴行政訴訟嗎?

不行。起訴必須以書狀提出,行政訴訟法第60條第一項明文「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可以言詞,而起訴依本法規定須以書狀為之,屬必須書面的核心程序行為。上訴、抗告亦同。可用言詞者為訴訟進行中的次要陳述。若不會寫狀子,建議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撰寫起訴狀。

Q2書記官筆錄的法律效力跟我自己寫的書狀一樣嗎?

效力相同。行政訴訟法第60條第二項要求書記官作筆錄並簽名,第三項準用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至第120條的書狀相關規定,筆錄在法律上等同當事人親手撰寫的書狀。筆錄做完務必當場閱讀確認後簽名;一旦簽名確認,事後主張書記官誤記非常困難,因為筆錄為公文書具高度證明力。

Q3行政訴訟法第60條是什麼?

建立言詞代書狀機制,讓言詞辯論外的次要聲明或陳述可在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作筆錄。

Q4什麼叫言詞代書狀?

當事人不自行撰寫書狀,而是到行政法院書記官前以口頭陳述,由書記官作成筆錄並簽名,效力等同書狀。

Q5什麼是書記官筆錄?

書記官就當事人言詞陳述作成並簽名之公文書,準用書狀規定,具法律效力與高度證明力。

Q6哪些行政訴訟行為一定要書面?

起訴、上訴、抗告等開啟或推進程序的核心行為,依本法明定須以書狀為之,不得言詞代替。

Q7行政訴訟不會寫狀子怎麼辦?

次要聲明或陳述可到行政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起訴等核心行為則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撰狀。

Q8怎麼到書記官前用言詞陳述?

辦公時間到行政法院書記官辦公室申請以言詞為聲明或陳述,由書記官作筆錄。

Q9言詞陳述前要準備什麼?

先寫個簡單書面摘要帶去,協助書記官準確記錄,避免臨場組織不出條理。

Q10筆錄做完要做什麼?

當場仔細閱讀,確認內容與本意相符後再簽名;簽名後具法律效力,反悔困難。

Q11言詞陳述 vs 書狀差在哪?

書狀全部訴訟行為皆可、需自寫;言詞陳述僅限言詞辯論外的次要行為、由書記官作筆錄,文字門檻較低。

Q12本條的言詞陳述跟言詞辯論期日的陳述差在哪?

本條規範「言詞辯論外」的陳述(到書記官辦公室作筆錄);辯論期日的陳述屬辯論程序,非本條範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ritten_pleadingoral_statement
適用範圍全部訴訟行為皆可僅限言詞辯論外、非依法須書狀的次要聲明或陳述
核心程序行為(起訴/上訴/抗告)必須使用不得使用
製作主體當事人自行撰寫書記官作筆錄並簽名
文字能力門檻低,適合不擅文字、年長或行動受限者
法律效力書狀效力準用書狀規定,效力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129a(Anträge und Erklärungen zu Protokoll der Geschäftsstelle,向書記處以言詞作成筆錄之聲請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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