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0號
抗 告人即
- 原告
- 莊永新
- 原告
- 相 對人即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代表人
- 邱鏡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