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唐芝貞
- 相對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就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濟弱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目前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撤銷訴訟,聲請人有勝訴之望;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之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有該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工保險爭議事件,現已由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49號受理,亦有本院該案卷宗可考,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