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行執字第19號
- 抗告人
- 海軍一四六艦隊
- 代表人
- 陳永福
- 代表人
- 代 理 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吳佳玫
- 代理人
- 彭筱茜
陳美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安祐、何佩貞間因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以112年度行執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在案,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行執字第19號
陳美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安祐、何佩貞間因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以112年度行執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在案,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