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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馮俊郎蔡欣怡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9號

                   100年度易字第352號

                   101年度易字第133號

                   101年度易字第15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嘉昀

      石慧傑

      林信強

      曾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7號、少連偵字第73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蒞追字第5 號、101 年度蒞追字第3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593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29號),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7日所為之100 年度易字第29號、第352 號、101 年度易字第133 號、第159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97之時間欄關於「96年1 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1 月1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97之時間欄關於「96年1 月14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