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9號
100年度易字第352號
101年度易字第133號
101年度易字第1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嘉昀
石慧傑
林信強
曾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7號、少連偵字第73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蒞追字第5 號、101 年度蒞追字第3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593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29號),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7日所為之100 年度易字第29號、第352 號、101 年度易字第133 號、第159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97之時間欄關於「96年1 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1 月1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97之時間欄關於「96年1 月14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