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耀澂 37歲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四、論罪科刑欄(二)量刑部分關於「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難謂良善」應更正為「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無任何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良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四、論罪科刑欄(二)量刑部分關於「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難謂良善」,係屬誤植,應予更正為「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無任何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良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