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俊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末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4 日以99年度訴字第1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惟因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