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玟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玟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玟榮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黃玟榮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