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80號,偵查案號:95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被告劉明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15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惟扣案安非他命毛重0.23公克(95年度安保管字第62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96 號偵查卷第150 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3公克,保管字號:95年度安保管字第6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 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