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祥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祥庭因犯妨害信用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徐祥庭因犯妨害信用罪等2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g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