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馮憲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憲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憲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