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建宏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