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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建宏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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