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展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43 號、100 年度執字第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展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號│ │ │ 日期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施用二│有期徒│100 年│本院100 年│100 年5 │ │100 年5 ││一│級毒品│刑4 月│2 月16│度竹簡字第│月11日 │ 均同左 │月30日 ││ │ │ │日 │453 號 │ │ │ │├─┼───┼───┼───┼─────┼────┼─────┼────┤│ │犯妨害│有期徒│99年9 │本院100 年│100 年6 │ │100 年7 ││二│臨時召│刑3 月│月20日│度竹簡字第│月27日 │ 均同左 │月18日 ││ │集罪 │ │ │469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