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展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43 號、100 年度執字第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展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號│ │ │ 日期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施用二│有期徒│100 年│本院100 年│100 年5 │ │100 年5 ││一│級毒品│刑4 月│2 月16│度竹簡字第│月11日 │ 均同左 │月30日 ││ │ │ │日 │453 號 │ │ │ │├─┼───┼───┼───┼─────┼────┼─────┼────┤│ │犯妨害│有期徒│99年9 │本院100 年│100 年6 │ │100 年7 ││二│臨時召│刑3 月│月20日│度竹簡字第│月27日 │ 均同左 │月18日 ││ │集罪 │ │ │469 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