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智龍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晉安律師
- 被告
- 王淑美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鄒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智龍、王淑美均自民國壹佰年玖月叄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智龍、王淑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陳智龍、王淑美後,認為被告等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且次數甚多,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均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0 年6 月3 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陳智龍及王淑美因本案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年,可預期被告2 人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均應自100 年9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