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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7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37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德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毒偵字第1772號、第2124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9號、第18

4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

6 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通 譯 邱立杰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曾德光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曾德光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北簡字第4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6 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曾德光前①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0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6年12月4日入所,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1 月25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竹簡字第4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三)詎曾德光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均為警查獲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各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簽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劉依緹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主文之罪名、│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式│查獲經過及扣得│
│號│宣告刑及沒收│        │        │        │物品          │
├─┼──────┼────┼────┼────┼───────┤
│1 │曾德光施用第│於99年8 │新竹縣關│以將甲基│於99年8 月20日│
│  │二級毒品,累│月17日晚│西鎮新富│安非他命│晚上8 時33分許│
│  │犯,處有期徒│上晚上某│里7 鄰老│置於錫箔│,為警持臺灣新│
│  │刑肆月,如易│時許。  │社寮45號│紙上燒成│竹地方法院檢察│
│  │科罰金,以新│        │住處。  │煙吸食之│署檢察官核發之│
│  │臺幣壹仟元折│        │        │方式,施│強制採驗尿液許│
│  │算壹日。    │        │        │用第二級│可書強制其到場│
│  │            │        │        │毒品甲基│採集尿液送驗,│
│  │            │        │        │安非他命│結果呈安非他命│
│  │            │        │        │1 次。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陽性反應。    │
├─┼──────┼────┼────┼────┼───────┤
│2 │曾德光施用第│於99年12│同上。  │以將甲基│於99年12月1 日│
│  │二級毒品,累│月1 日上│        │安非他命│上午11時7 分許│
│  │犯,處有期徒│午11時15│        │置於玻璃│,因其為受保護│
│  │刑肆月,如易│分在臺灣│        │球內點火│管束人身分,至│
│  │科罰金,以新│新竹地方│        │燒烤,吸│臺灣新竹地方法│
│  │臺幣壹仟元折│法院檢察│        │食其煙霧│院檢察署觀護人│
│  │算壹日。    │署觀護人│        │之方式,│室報到接受定期│
│  │            │室採尿時│        │施用第二│採尿送驗,結果│
│  │            │起回溯96│        │級毒品甲│呈安非他命、甲│
│  │            │小時內之│        │基安非他│基安非他命陽性│
│  │            │某時許。│        │命1 次。│反應。        │
├─┼──────┼────┼────┼────┼───────┤
│3 │曾德光施用第│於99年12│同上。  │同上。  │於99年12月7 日│
│  │二級毒品,累│月6 日晚│        │        │下午3 時許,為│
│  │犯,處有期徒│上7 時許│        │        │警在上址住處查│
│  │刑肆月,如易│(起訴書│        │        │獲,並扣得其所│
│  │科罰金,以新│誤載為凌│        │        │有甲基安非他命│
│  │臺幣壹仟元折│晨某時許│        │        │殘渣袋1 個及安│
│  │算壹日。扣案│)。    │        │        │非他命吸食器1 │
│  │之含有甲基安│        │        │        │組,復經警採集│
│  │非他命殘渣袋│        │        │        │其尿液送驗,結│
│  │壹個,沒收銷│        │        │        │果呈安非他命、│
│  │燬之;另扣案│        │        │        │甲基安非他命陽│
│  │之安非他命吸│        │        │        │性反應。      │
│  │食器壹組,沒│        │        │        │              │
│  │收之。      │        │        │        │              │
├─┼──────┼────┼────┼────┼───────┤
│4 │曾德光施用第│於100 年│同上。  │同上。  │於100 年1 月2 │
│  │二級毒品,累│1 月1 日│        │        │日上午11時30分│
│  │犯,處有期徒│晚上11時│        │        │許,為警在上址│
│  │刑肆月,如易│許。    │        │        │住處查獲,復經│
│  │科罰金,以新│        │        │        │警採集其尿液送│
│  │臺幣壹仟元折│        │        │        │驗,結果呈安非│
│  │算壹日。    │        │        │        │他命、甲基安非│
│  │            │        │        │        │他命陽性反應。│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7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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