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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70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宜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所為100 年度審訴字第703 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犯罪事實及處罰條文有如附件所載之誤寫,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主文
原記載:
「林宜慧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
  (驗餘淨重零點伍貳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
  組及吸食燈泡貳支均沒收之。」
更正後之記載:
「林宜慧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
  淨重零點伍貳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及吸
  食燈泡貳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原記載:
「(一)林宜慧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98年11月4 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86號判
        處有期徒刑4 月,於98年12月4 日確定,於99年8 月7 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更正後之記載:
「(一)林宜慧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98年11月4 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86號判
        處有期徒刑4 月,於98年12月4 日確定。」
三、處罰條文:
原記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
更正後記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0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