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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耀澂 37歲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四、論罪科刑欄(二)量刑部分關於「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難謂良善」應更正為「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無任何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良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四、論罪科刑欄(二)量刑部分關於「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難謂良善」,係屬誤植,應予更正為「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無任何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良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