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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80號,偵查案號:95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被告劉明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15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惟扣案安非他命毛重0.23公克(95年度安保管字第62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96 號偵查卷第150 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3公克,保管字號:95年度安保管字第6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 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刑第三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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