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文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寶犯竊盜罪等案件共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吳文寶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共5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附表編號4 、編號5 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