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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偉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4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偉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徐偉峻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417 號判決書、99年度審易字第565 號判決書、99年度訴字第222 號判決書及99年度竹簡字第584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4款、第2款    │第4款           │第4款           │第3款           │第11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  │99年2月26日1時許│98年12月25日2時 │99年4月1日4時許 │99年4月1日凌晨某│99年4月8日某時許│99年4月9日10時許│
│          │                │許              │                │時許            │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速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及案號    │字第498號       │第4781號、第4939│第3179號、99年度│第3179號、99年度│第3179號、99年度│第3187號        │
│          │                │號              │偵緝字第465號   │偵緝字第465號   │偵緝字第465號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訴字第222 │99年度訴字第222 │99年度訴字第222 │99年度竹簡字第  │
│  事│    │417號           │565號           │號              │號              │號              │584號           │
│  實├──┼────────┼────────┼────────┼────────┼────────┼────────┤
│  審│判決│99年5月31日     │99年12月10日    │100年1月27日    │100年1月27日    │100年1月27日    │100年3月17日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確│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訴字第222 │99年度訴字第222 │99年度訴字第222 │99年度竹簡字第  │
│  定│    │417號           │565號           │號              │號              │號              │584號           │
│  判├──┼────────┼────────┼────────┼────────┼────────┼────────┤
│  決│確定│99年6月28日     │99年12月10日    │100年2月21日    │100年2月21日    │100年2月21日    │100年4月6日     │
│    │日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0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