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德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德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德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2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雖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處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