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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蔡川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德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德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德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2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雖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處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川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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