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文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許文明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