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楊梅芝
- 被告
- 葉喬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典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梅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梅芝因被告葉喬飛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刑保字第4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葉喬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楊梅芝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就前開案件經本院於99年9 月20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5 萬元確定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字第3023號拘票、拘提報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收據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乙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