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賴淑敏楊數盈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智龍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晉安律師
被告
王淑美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鄒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智龍、王淑美均自民國壹佰年玖月叄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智龍、王淑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陳智龍、王淑美後,認為被告等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且次數甚多,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均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0 年6 月3 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陳智龍及王淑美因本案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年,可預期被告2 人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均應自100 年9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