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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建順李毓華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智棋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許麗美律師
被告
徐雅雯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盧元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131、3132、3133、3134、3135、3136、3320、3739、3740、5443、5444、5474號)暨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3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智棋、徐雅雯均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姜智棋、徐雅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2人後,認為被告2人均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均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姜智棋及徐雅雯因本案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8 年,且被告徐雅雯曾經本院諭知以新臺幣4 萬元交保,迄今仍覓保無著,可預期被告2 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 人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2 人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本件被告2 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均應自100年9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順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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