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榮勝
- 選任辯護人
- 文志榮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 月12日所為之100 年度訴字第359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二至四、九備註欄括弧內所載「刑事警察局100 年4 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均應更正為「刑事警察局100 年4 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二至四、九備註欄括弧內所載「刑事警察局100 年4 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均誤載為「刑事警察局100 年4 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