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 年度審訴字第4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志明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828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徐志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徐志明前於民國8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87年11月17日以87年度易字第119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88年2 月25日以87年度上易字第71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⑴。又於8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88年5 月31日以87年度訴字第30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確定⑵。又於8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8年11月22日以87年度訴字第413 號判決判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41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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