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4號
- 原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 送達代收人
- 何哉明
- 被告
- 鄭美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竹簡字第73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4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竹簡字第73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