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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楊惠芬傅伊君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温文州
選任辯護人
曾翊翔律師
被告
林瑞芳
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9月6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二、三所犯法條欄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2項、第4條第2項」部分,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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