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温文州
- 選任辯護人
- 曾翊翔律師
- 被告
- 林瑞芳
- 選任辯護人
- 湯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9月6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二、三所犯法條欄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2項、第4條第2項」部分,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