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龍若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具 保 人 陳德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1680號、101年度偵字第456號、第698號、第3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龍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 萬元後,由具保人陳德瑜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出具現金保證,業將被告龍若瑋釋放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1紙在卷可憑(見偵字第3646號卷第708至 709頁)。嗣本院於102 年3月6日傳喚被告龍若瑋到庭,詎其竟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及刑事報到單1紙附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03、104、133 頁),又經本院就被告龍若瑋陳明之新竹市○區○○里○○○路00號9 樓、新竹市○○○路00巷00號4 樓等住處亦拘提無著,有新竹市警察局102 年5月8日函文載稱:經該局派員至被拘提人龍若瑋票載地址執行拘提未獲等語,此有上開函文、本院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按(見訴字卷第254至264頁),嗣再經本院於102 年6月7日訊問在監執行之具保人陳德瑜,其亦無法聯絡被告龍若瑋,有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佐(見訴字卷第286 頁正反面),另查被告龍若瑋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見訴字卷第281 頁),已足認被告龍若瑋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陳德瑜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