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瑞淇
- 選任辯護人
- 苗繼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世敏律師
- 被告
- 劉仲虎
- 被告
- 黃珈豪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苗繼業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世敏律師
- 被告
- 朱家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瑞淇、劉仲虎、黃珈豪、朱家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