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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福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65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宋福喜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宋福喜前曾⑴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0 號判決,判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有期徒刑1 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722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於98年1 月20日入監執行,並於98年3 月1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宋福喜前①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88年10月17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38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64 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然宋福喜因於此期間內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981號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3 月1 日入所執行其殘餘戒治期日,而於90年9 月8 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2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竹簡字第3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三)詎宋福喜不知警惕,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8 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0段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8 月21日晚上11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LP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馮志明(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竹簡字第1103號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行經國道3 號公路北向90公里處(新竹縣竹東鎮段)為警發現馮志明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遂經宋福喜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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