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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銘勇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3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文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9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許佳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劉文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毛重合計壹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又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零捌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零捌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毛重合計壹點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劉文國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2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28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14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其無法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另行起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其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有害國民身心健康,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3 、4 月間某日,在苗栗縣竹南鎮○○路之樂神遊藝場,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各3千元代價,取得海洛因2 包(淨重0.1090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3 包(毛重1.85公克)而持有之。(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4 月20日下午3 時至4 時許,在新竹市○○路236 之1 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4 月20日下午5 時10分許,新竹市○○路236 之1 號,為警執行搜索,並扣得其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淨重合計0.109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 包(毛重合計1.85公克)及吸食器1 組。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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