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榮相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廖榮相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廖榮相前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83年3月16日以82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年、3年又2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4年4月6日以83年度上訴字第3454號判決確定;於87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嗣上揭假釋經法務部予以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4年1月又24日;於9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3月27日以92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