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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6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46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志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44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志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志龍與陳家豐(通緝中)、朱清彬(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翁柏楠」、綽號「七星」2 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4 月間,吳志龍受欲虛設行號以虛開發票之「翁柏楠」、「七星」委託,透過陳家豐,覓得朱清彬同意出名擔任柏逸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柏逸公司)登記負責人,並由陳家豐允諾事後給予一定酬庸之代價,朱清彬即配合提供身分證件及在設立公司之相關文件上簽名,並以新竹市○○路○段173巷10號1 樓作為柏逸公司登記之營業處所,於96年5 月15日,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陳華溢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柏逸公司之設立登記,朱清彬因而成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嗣朱清彬協助領取柏逸公司之統一發票後,即任由吳志龍、陳家豐及其他不詳人士,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97年1 月間起至同年4 月間止,在柏逸公司未有實際銷貨之情況下,接續以柏逸公司之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33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304 萬6,797 元,交付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5 家營利事業單位之納稅義務人,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4 、5 所示之4 家營業事業單位之納稅義務人分別於依法報營業稅時,即持柏逸公司開立之上開統一發票供其等充作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吳志龍與陳家豐、朱清彬、「翁柏楠」、「七星」等人則共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編號1 、2 、4 、5 所示之營利事業單位之納稅義務人逃漏97年度營業稅額達136 萬7,58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號│          ├──┬───┬────┬───┼──┬────┬───┤
│  │          │張數│ 期間 │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1 │永力升實業│  1 │97年3 │433萬6,1│21萬6,│  1 │433萬6,1│21萬6,│
│  │股份有限公│    │月至4 │90元    │810元 │    │90元    │810元 │
│  │司        │    │月    │        │      │    │        │      │
├─┼─────┼──┼───┼────┼───┼──┼────┼───┤
│2 │瀚霖醫藥用│  1 │97年3 │106萬元 │5萬3,0│  1 │106萬元 │5萬3,0│
│  │品實業有限│    │月至4 │        │00元  │    │        │00元  │
│  │公司      │    │月    │        │      │    │        │      │
├─┼─────┼──┼───┼────┼───┼──┼────┼───┤
│3 │社團法人中│  2 │97年1 │2,569萬5│128萬4│  0 │0       │0     │
│  │華民國真如│    │月至2 │,238元  │,762元│    │        │      │
│  │苑佛教會  │    │月    │        │      │    │        │      │
├─┼─────┼──┼───┼────┼───┼──┼────┼───┤
│4 │合麟企業有│ 20 │97年3 │1,555萬2│77萬7,│ 20 │1,555萬2│77萬7,│
│  │限公司    │    │月至4 │25元    │512元 │    │25元    │512元 │
│  │          │    │月    │        │      │    │        │      │
├─┼─────┼──┼───┼────┼───┼──┼────┼───┤
│5 │建台興業股│  9 │97年1 │640萬5,1│32萬25│  9 │640萬5,1│32萬25│
│  │份有限公司│    │月至2 │44元    │8元   │    │44元    │8元   │
│  │          │    │月    │        │      │    │        │      │
├─┼─────┼──┼───┼────┼───┼──┼────┼───┤
│合│          │ 33 │---   │5,304萬6│265萬2│ 31 │2,735萬1│136萬7│
│計│          │    │      │,797元  │,342元│    │,559元  │,580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6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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