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3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8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宜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100 年度偵

字第11552 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1 年2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宜慧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宜慧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於98年6 月30日98年度審竹簡字第7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4 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8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29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件,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1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4 案本院於100 年8 月16日以10 0年度聲字第866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6 月30日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4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揭接續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二)詎林宜慧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且屬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之禁藥,未經許可,均不得非法供應、轉讓及持有,竟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分別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處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犯行;嗣因李宜慧另案遭通緝,經警於100 年12月10日,在新竹市○區○○街116 號緝獲李宜慧及鄭筠璋,並在李宜慧手提袋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9 包(毛重分別為0.25公克、0.35公克、0.36公克、0.31公克、0.33公克、0.33公克、0.35公克、0.33公克、0.35公克),另在上址3 樓房間外桌子下扣得吸食器1 組,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不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諭知之說明: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毛重分別為0.25公克、0.35公克、0.36公克、0.31公克、0.33公克、0.33公克、0.35公克、0.33公克、

0.35公克),均屬違禁物,原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惟上開毒品與扣案之吸食器1 組,均屬被告林宜慧、證人鄭筠璋另案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刑事案件之重要證物,為免證據之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及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呂欣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復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及犯罪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一  │100 年11月│林宜慧基於轉讓第二級毒│林宜慧犯藥事法第八十│
│    │20日凌晨1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
│    │時許      │在新竹市○○街116 號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筠璋之住處內,無償轉讓│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0.02公克供鄭筠璋施用(│                    │
│    │          │李宜慧及鄭筠璋另所涉違│                    │
│    │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
│    │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                    │
├──┼─────┼───────────┼──────────┤
│二  │100年11月 │林宜慧基於轉讓第二級毒│林宜慧犯藥事法第八十│
│    │24日凌晨1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
│    │時許      │在新竹市○○街116 號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筠璋之住處內,無償轉讓│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0.02公克供鄭筠璋施用(│                    │
│    │          │李宜慧及鄭筠璋另所涉違│                    │
│    │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
│    │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                    │
├──┼─────┼───────────┼──────────┤
│三  │100 年11月│林宜慧基於轉讓第二級毒│林宜慧犯藥事法第八十│
│    │30日晚間23│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
│    │時許      │在新竹市○○街116 號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筠璋之住處內,無償轉讓│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0.02公克供鄭筠璋施用(│                    │
│    │          │李宜慧及鄭筠璋另所涉違│                    │
│    │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
│    │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                    │
├──┼─────┼───────────┼──────────┤
│四  │100 年12月│林宜慧基於轉讓第二級毒│林宜慧犯藥事法第八十│
│    │5 日下午7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
│    │時許      │在新竹市○○街116 號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筠璋之住處內,無償轉讓│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0.02公克供鄭筠璋施用(│                    │
│    │          │李宜慧及鄭筠璋另所涉違│                    │
│    │          │反毒品危害防條例罪嫌,│                    │
│    │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五  │100 年12月│林宜慧基於轉讓第二級毒│林宜慧犯藥事法第八十│
│    │5 日晚間12│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
│    │時許      │在新竹市○○街116 號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筠璋之住處內,無償轉讓│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0.02公克供鄭筠璋施用(│                    │
│    │          │李宜慧及鄭筠璋另所涉違│                    │
│    │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
│    │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