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怡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91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周怡岑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周怡岑前於民國97年8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7年度訴字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 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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