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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楊惠芬楊麗文梁智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龍若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具 保 人 陳德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1680號、101年度偵字第456號、第698號、第3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龍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 萬元後,由具保人陳德瑜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出具現金保證,業將被告龍若瑋釋放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1紙在卷可憑(見偵字第3646號卷第708至 709頁)。嗣本院於102 年3月6日傳喚被告龍若瑋到庭,詎其竟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及刑事報到單1紙附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03、104、133 頁),又經本院就被告龍若瑋陳明之新竹市○區○○里○○○路00號9 樓、新竹市○○○路00巷00號4 樓等住處亦拘提無著,有新竹市警察局102 年5月8日函文載稱:經該局派員至被拘提人龍若瑋票載地址執行拘提未獲等語,此有上開函文、本院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按(見訴字卷第254至264頁),嗣再經本院於102 年6月7日訊問在監執行之具保人陳德瑜,其亦無法聯絡被告龍若瑋,有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佐(見訴字卷第286 頁正反面),另查被告龍若瑋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見訴字卷第281 頁),已足認被告龍若瑋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陳德瑜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梁智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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