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號
102年度訴字第28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秋賢明
- 被告
- 高瑞馨
- 被告
- 曾文光
- 被告
- 朱鳳冠
-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洪大明律師
-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蘇毓霖律師
- 被告
- 張曉涵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 被告
- 張珠蘭
- 被告
- 趙明春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許麗美律師
- 被告
- 彭菊如
- 選任辯護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高惠菁
- 選任辯護人
- 林敬哲律師
許民憲律師
朱昭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3 年11月17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11、2506號)…」部分,應更正為「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645號、101 年度偵字第618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