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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汪銘欽郭哲宏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號

                   102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秋賢明
被告
高瑞馨
被告
曾文光
被告
朱鳳冠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毓霖律師
被告
張曉涵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被告
張珠蘭
被告
趙明春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被告
彭菊如
選任辯護人
蔡甫欣律師
被告
高惠菁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

      許民憲律師

      朱昭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3 年11月17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11、2506號)…」部分,應更正為「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645號、101 年度偵字第618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