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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0 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210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富沅
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律師

      葉月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

第2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通 譯 陳德榮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鄭富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鄭富沅(原名鄭富仁)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起,任職於「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標公司)」擔任體適能部經理,負責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路0 段000 號「新竹縣游泳館」之會員入會業務及健身教練課程教學一職,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依「鴻標公司」所定招收會員規範,於收取會費後應即將款項繳交公司櫃臺人員,以利開立發票、購買憑證並辦理會員證等流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接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收取附表各編號所示會員入會費、購買票券費用等款項,未繳回「鴻標公司」而侵占入己。嗣因附表各編號所示會員持鄭富沅交付之入會合約書影本欲進入上開游泳館使用健身設施時,為「鴻標公司」人員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鴻標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會員姓名│入會/購券時間│款項名稱    │金額(現金單位│
│    │        │              │            │:新臺幣)    │
├──┼────┼───────┼──────┼───────┤
│ 1  │廖朝晟  │98年11月27日  │一年期會費  │13800元       │
├──┼────┼───────┼──────┼───────┤
│ 2  │謝儀孝  │98年11月15日  │入會暢遊卡  │2400元        │
│    │        │              │3+1活動課程 │              │
├──┼────┼───────┼──────┼───────┤
│ 3  │賴滿幸  │98年12月8日   │游泳券40張  │4000元        │
├──┼────┼───────┼──────┼───────┤
│ 4  │陳俊凱  │98年9月底某日 │一年期會費  │10500元       │
├──┼────┼───────┼──────┼───────┤
│ 5  │張智博  │98年11月11日  │一年期會費  │10500元       │
├──┼────┼───────┼──────┼───────┤
│ 6  │蔡明峰  │98年11月13日  │一年期會費  │10500元       │
├──┼────┼───────┼──────┼───────┤
│ 7  │賴廷治  │98年11月20日  │一年期會費  │12900元       │
├──┼────┼───────┼──────┼───────┤
│ 8  │沈劉益  │98年10月底某日│一年期會費  │10500元       │
├──┼────┼───────┼──────┼───────┤
│ 9  │黃以安  │98年10月初某日│一年期會費  │10500元       │
├──┼────┼───────┼──────┼───────┤
│ 10 │胡漢南  │98年11月29日  │一年期會費+│11500元       │
│    │        │              │置物櫃費用  │              │
├──┼────┼───────┼──────┼───────┤
│ 11 │葉育嘉  │98年10月初某日│一年期會費  │10500元       │
├──┼────┼───────┼──────┼───────┤
│ 12 │羅敏芝  │98年11月1日   │一年期會費  │10500元       │
├──┼────┼───────┼──────┼───────┤
│ 13 │彭惠玉  │98年7月至9月間│羽球課程    │11500元       │
│    │(翁翊婷)│某日          │            │              │
│    │(翁林靖)│              │            │              │
├──┼────┼───────┼──────┼───────┤
│ 14 │陳智明  │98年10月15日  │游泳券50張  │5000元        │
├──┼────┼───────┼──────┼───────┤
│ 15 │范利慧  │98年7月至9月間│游泳券40張  │4000元        │
│    │        │某日          │            │              │
├──┼────┼───────┼──────┼───────┤
│ 16 │范辰宇  │98年7月至9月間│游泳券30張  │2700元        │
│    │        │某日          │            │              │
├──┼────┼───────┼──────┼───────┤
│ 17 │郭猷廣  │98年10月初    │一年期會費  │13800元       │
├──┼────┼───────┼──────┼───────┤
│ 18 │江文林  │98年11月8日   │一年期會費+│15067元       │
│    │        │              │置物櫃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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